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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取消的基本租赁期从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开始,或者,如果已同意按月付款,则从交付 LO 后的日历月的第一天开始。如果 LO 的交付早于基本租赁期开始之日,则承租人在中间期间的每一天应支付月租金的 1/30。承租人将在交付后或交付后立即仔细检查 LO 的完整性、操作正确性和一致性,并(如果适用)报告缺陷和缺点。在承租人确定交付完成并且LO处于合同约定状态后,承租人将通过交付确认书或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确认向出租人交付LO。
如果任何一方未在基本租赁期或续订期结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终止,租赁合同(“合同”)将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合同终止后(即使早于约定日期)承租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 LO 以功能和合同可接受的状态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输入的任何数据都必须完全删除。 LO 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和风险,退回出租人的营业地址,或者,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书面指定,则返回此类其他地址。如果未按时归还 LO,出租人有权利(但没有义务)收取(或委托他人收取)LO,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放弃对 LO 的任何保留权。
如果合同因承租人的责任或归咎于承租人的任何原因而终止,则如果承租人未在 14 天内支付出租人应得的任何损害赔偿,则应视为承租人未支付与出租人有关的任何损害赔偿金。收到终止通知后的天数。
如果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无权终止合同。
承租人承担交付 LO 的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特此向承租人转让与合同交付和不合格(如有)有关的针对经销商/供应商的权利,但退款的权利除外。承租人有责任行使这些权利
承租人有义务遵守经销商/供应商和制造商有关 LO 操作的操作说明以及这方面的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承租人承担 LO 丢失、毁坏或变质的风险以及对此负责的第三方不付款的风险。作为LO的所有者,出租人已根据非人寿保险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向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一般非人寿保险,可在https://www.grenke.nl查阅和下载/下载/ .承租人将承担本保险项下的 LO 的保险费用。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并且如果出租人提出要求,则有义务按照惯例条款和条件向其选择的保险公司自费购买 LO 的非人寿保险。然后,承租人必须提供上述保险范围存在的证据。如果出租人对保险公司和/或保险条件有充分理由反对,承租人将与其他保险公司和/或在可接受的条件下投保。
承租人特此将其针对 LO 投保的保险单以及针对对 LO 造成损坏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前)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始终有权通知转让。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承租人有义务在发生损害时代表出租人提出此类索赔,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向出租人要求付款。承租人将根据保险单承担任何免赔额。保险单项下的付款以及第三方的赔偿金必须用于修理或更换 LO 或赔偿损失。如果修理费用超过 LO 当时市场价值的一半,承租人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并立即生效。如果承租人因此原因终止合同,则承租人必须将出租人置于合同(约定的常规)结束时 LO 未发生损坏的相同位置。然后,承租人根据本一般租赁条件第 11 条向出租人支付赔偿金,加上出租人记录中显示的 LO 的剩余价值。
承租人应遵守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建议以及有关 LO 操作的法律要求,并支付与使用或拥有 LO 相关的任何费用、税款和征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承租人应自费将 LO 维持在合同上可接受的功能状态(包括购买建议的更新),直到 LO 返还给出租人。此外,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第三方因 LO 的安排、运营或所有权而提出的任何索赔。除维修工作外,不得将 LO 移交给经销商/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并且只能在必要的时间内移交。
出租人不承担对 LO 的任何缺陷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针对 LO 的缺陷和不符合项的经销商/供应商的权利,但以下权利除外:退款。如果出现缺陷或出现保修问题,承租人必须立即行使这些权利。如果价格降低或解除购买协议,承租人将要求出租人付款。仅当在发出违约通知后,经销商/供应商未履行(额外)履行义务且经销商/供应商明确接受或承租人已对经销商/供应商提起法律诉讼时,承租人才有权暂停支付应付款项。供应商。这同样适用于为LO提供担保的一方。因 LO 缺陷而产生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将根据规定在一年后到期。承租人的上述权利不适用于已使用的 LO。
如果出租人或其代表 (i) 欺骗性地隐瞒了缺陷,或 (ii) 提供了有关 LO 的保证,则出租人应对 LO 的缺陷承担责任。出租人应对因出租人单独负责的死亡、肢体受伤或健康损害而造成的损害索赔承担责任。这同样适用于因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财务损失。仅当涉及重大合同义务且损害可预见时,出租人才应对任何故障承担责任。此类责任应限于出租人记录所证明的 LO 净购买价值的 25%。在法律无法排除责任的情况下,该规定仍然完全有效。
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或质押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特此同意通过合同接管的方式出于再融资目的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前提是该转让不会给承租人造成任何法律或经济不利。
承租人无权对租金和/或其他费用的支付进行任何折扣、抵销或暂停。如果付款不完整或延迟,承租人将立即违约,且无需发出违约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款项均立即到期应付,承租人需支付 40.00 欧元的管理费用,加上增值税以及从到期日到全额付款之日的商业利息。如果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出租人保留调整每月租金金额的权利。
如果承租人由多个自然人和/或法人组成,则他们对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承租人均被不可撤销地授权代表其他承租人与出租人进行与合同(广义上)相关的行为和法律交易。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每项行为和法律行为始终被视为代表其他承租人实施。
承租人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提前支付租金(除非另有约定)。
出租人将为合同项下应付金额单独开具发票。当出租人将这些发票放在其网站上的客户门户中(可从中下载)并要求承租人通过邮寄发送副本时,将以这种方式发送的每张发票将收取 10 欧元加增值税。 。
承租人授权出租人通过 SEPA 直接借记授权收取未付款项。出租人将在任何付款到期前至少五个日历日通过事先通知的方式通知承租人即将进行的直接借记。对于重复直接扣款相同金额的情况,一次性事先通知即可。
如果承租人未全额和/或按时履行/支付其义务,或者可以合理地认为承租人将不会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暂停付款、终止合同的情况)业务中断、LO 毁坏或丢失、对 LO 的附加或追索以及营业地点或营业地址的搬迁),承租人立即违约,出租人有权但无任何义务撤销或赔偿承租人在不损害出租人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其义务。
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立即要求承租人支付赔偿金,包括尚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分期付款以及承租人在维持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支付的租金分期付款以及利息和费用(包括出租人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对于上述赔偿金额,出租人的记录构成有力证据;承租人须提供相反证据。如果合同解散(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承租人立即失去使用 LO 的权利,并且承租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 LO 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未立即但不晚于五个工作日归还 LO,则承租人将立即到期应付罚款,金额为承租人根据合同所欠季度费用(租金价格)两倍的罚款,最低金额为欧元300.00。承租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暂停向出租人返还 LO。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只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同意。承租人与经销商/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对出租人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这些条款,包括基础合同,包含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和义务的完整描述。经销商/供应商不能被视为出租人的代表。出租人不对经销商/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承诺或协议负责或受其约束。
如果合同与《荷兰民法典》第 7:57 条第 5 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其他协议形成商业单位,则承租人将无法从中获得相对于出租人的任何权利。承租人特此放弃针对出租人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属于上述商业实体的一部分而暂停、终止或取消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
负责数据保护的数据控制者是 GRENKE AG。
荷兰法律适用于本合同。有关动产、非注册货物的货物信贷的法律规定(《荷兰民法典》第 7 卷第 1 条第 2b 章)只要包含监管法,则特此排除。